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活动,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日常或者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