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前进渠、晃桥水库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