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实施生态补水工程补入洱海的水,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以上标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