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二)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三)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七)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八)绿色发展区内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