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七)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