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洱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保护治理方案;
(二)制定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制定洱海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制定洱海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审定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统筹安排洱海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