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洱海规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洱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一)水污染防治;(二)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三)湿地保护修复;(四)生态保护补偿;(五)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六)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