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利用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下列规费:(一)取水或者使用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二)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