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