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绿地管理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和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