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市绿道建设,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等自然资源,打造通廊串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绿道网络。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