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设:

(一)城市公园、广场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建居住区及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