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