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推行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