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