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发生病虫害等异常情况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抢救和复壮。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