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