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门用于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需要同时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中一并提出。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