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新建管线、新种树木,应当遵循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