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