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经营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
(二)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干净整洁,不得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停车位。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发送骚扰信息或者拨打骚扰电话。
(四)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
(五)不得虚假宣传、恶意兜售保健产品和养老服务。
(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