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旅游景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注重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提供文明指引、安全保障、紧急救助等服务。
(二)旅游酒店(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洗消毒公共用具、洗漱池、浴盆等,提供安全卫生的食材和合格的酒店用品;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时,应当遵从平等自愿原则,并按合理市场价格收取费用;认真对待宾客诉求,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
(三)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规劝,不得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者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不得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游客消费。
(四)旅游者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引导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拍照摄像,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等;爱护旅游景区环境和设施,及时清理野营、露宿等产生的垃圾。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