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家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二)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三)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亲子陪伴,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