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审批。

(一)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四)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