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维护和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