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一)老、弱、病、残专用轮椅车,婴幼儿手推车;(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