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弱、病、残专用轮椅车,婴幼儿手推车;

(二)公园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