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等;(二)非法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三)携带未系犬绳的犬只入园;(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