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等;

(二)非法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三)携带未系犬绳的犬只入园;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