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公园应当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