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牡丹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破坏、毁损公园等绿地内牡丹植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