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使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