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