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进行维修。新建、改建村镇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镇,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没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