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鼓励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