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防火检查;

(四)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六)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