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传统村落的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现状以及建村年代等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为申报、认定县级以上传统村落提供支撑。

传统村落档案包括村落基本信息、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保护与利用基础资料等方面的内容。

传统村落档案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制作和保存。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