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理塑料废弃物纳入村庄、社区和单位清洁范围,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及时清理散落在房前屋后、河塘沟渠、田间地头、住宅小区、楼台林园、巷道公路、工作场所等区域的塑料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