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及产品的引进和推广,推进本地区、本系统使用塑料制品源头减量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减量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废弃物污染环境。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引进和推广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