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农田防护林灌溉渠系、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由市、县(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