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并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采挖移植农田防护林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