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住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