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