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住宅区域内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