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