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不得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处理。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