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