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三个月内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行使城镇燃气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