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用气的管理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瓶装燃气;

(二)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三)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

(四)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拆修瓶阀、附件;

(五)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燃气气瓶。

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燃气的,还不得违反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