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用户信息化档案,信息化档案应当包括供用气合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告知书、暂停供气通知书等内容。供用气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告知书、暂停供气通知书等内容应当在为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后五日内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