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的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相对接,实时上传数据,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管道燃气经营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对燃气管线和设施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巡线巡检、管线突发事件远程报警和入户安检等智能化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对瓶装燃气全过程跟踪追溯,实现燃气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和安检等智能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