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事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建设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